除国建集团投资主体的法人外,其他任何个人、机构均无权代表国建集团与项目方签署投资协议。国建集团在投资过程中不收取除投资回报及管理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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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我部制定了《中央金融企业名录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20年7月13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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