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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供应链金融及其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9-12-26

  我国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生力军,近年来发展迅速,经统计,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目前已经超过了3000万家,个体中小商户数量已经超过7000万户。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和80%以上的劳动力就业都是由其产生和贡献的。但是中小企业占有的资源体量跟大型企业、国有企业相比却相距甚远,尤其是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严重地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虽然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但是如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如何有效突破发展瓶颈,金融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供应链金融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

  一、供应链金融的概念

  供应链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基于对供应链核心企业实力及信用的了解、对供应链上下游结构特点及交易流程操作细节的掌握,通过严格审查整条供应链,将其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由于供应链中为核心企业配套的上下游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因此,可以说供应链金融就是面向中小企业开拓的金融服务。

  供应链金融业务在国内最早由深圳发展银行于2006年推出,为供应链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提出了“池融资”的概念,涵盖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存货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集中发展供应链金融模式下的业务。继深圳发展银行之后,我国各大银行陆续涉足该业务。

  二、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模式

  根据不同条件下的企业融资活动,供应链金融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主要适用于核心企业的上游企业融资。若融资企业的产品已销售,但尚未收到其下游企业的货款,就可以其应收账款质押,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限额下,从金融机构取得融资。这种模式的操作要点:一是需要发货来实现物权转移,使销售合同生效;二是需与核心企业进行核验,得到核心企业的确权。

  (二)保兑仓融资

  保兑仓融资主要适用于核心企业的下游企业融资。指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授信,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后,金融机构可向融资企业的上游生产企业支付货款。上游生产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发货,货物到达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作为融资的信用担保。若融资企业到期无法归还金融机构敞口,则由其上游生产企业负责回购质押货物。保兑仓融资模式,不仅搭建起了银企间合作的桥梁,也使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有机地纳入产业供应链体系之中。

  (三)融通仓融资

  融通仓融资是指融资企业先以其存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物流公司为质押物提供融通仓,进行商品仓储与监管、价值评估、融资担保、物流配送、商品处置等一系列服务。随后融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存货销售过程中分阶段还款。该种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存货多、周转慢等痛点,将存货加以合理利用,使其转化为融资的一种手段。

  三、供应链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供应链企业的经营风险

  供应链金融主要依托于核心企业,因此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至关重要。若其经营状况受到宏观经济、行业环境、自身经营能力、管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出现危机,则会改变整个供应链企业的生态环境,可能会导致整个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瘫痪。而中小企业自身也有一定经营管理上的局限性,如果其经营状况不佳,也会反过来影响核心企业,传导其风险。

  (二)供应链的稳定性风险

  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企业合作的稳定性是供应链金融具有可操作性的前提之一,而核心企业通常具有强势地位,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可能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关系并不紧密,若受到市场冲击或有更好的替代企业,则供应链随时会发生变化。另外,核心企业通常出于成本利益考量组建上下游网络,缺乏监督考核机制。若供应链的某一员出现问题,则会给整个供应链带来冲击。

  (三)金融机构内部的操作风险

  因供应链金融业务涉及整个产业链,覆盖面广,需求多元化,因此需要金融机构从客户需求、产品设计、贷前调查、操作实施、贷后检查各个环节对整条供应链,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物流、产品交付等各步骤有深入了解和把握,才能规避风险点,安全回收资金。

  (四)法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供应链金融的产品和模式不断推陈出新,与传统业务相比标准化程度较低。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但是其中只是部分条例对供应链金融的部分环节进行约束和规范,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供应链金融在法律文本、信用捆绑、存货监管、押品处置等方面都需要法律的支撑,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四、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

  (一)产业链企业的选择管理和严格准入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要有严格的准入标准,一是要选择经营状况良好、合作关系稳定、与金融机构合作程度较高的产业链;二是重点关注核心企业的经营能力、对上下游企业的管理能力以及对银行的协助能力;三是选择供应链上与核心企业有长期合作关系、联系紧密的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二)慎重选择抵质押物

  抵质押物是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要保障,其变现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因此金融机构须与专业的评估公司及物流公司进行合作,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公允评估,对于不同资产的特点进行选择。若选择存货作为抵质押物,则须保证存货权属清晰、变现容易、易于储存;若选择应收账款作为抵质押物,应确保其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易于背书转让;若选择预付款时,应保证上游企业货源充足及核心企业具有回购能力。

  (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日趋深化,创新产品不断,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供应链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也产生了一些法律风险。因此,我国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供应链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为供应链金融的业务开展和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四)健全信用体系建设

  良好的信用体系,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发生,为供应链金融提供真实的数据和情况,从而能够扶持拥有良好信用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

  来源: 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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